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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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人事
張貼日期: 2026-04-14 1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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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3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0773號函辦理。 |
| 二、 |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 |
| 三、 |
次依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函說明二、(三)略以,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所稱「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 |
| 四、 |
綜上,請各校落實辦理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及其依所定「必要性」要旨。尚難僅因公正公平、撰寫調查報告或校內人員參與意願等因素為由,逕予委請校外人員調查。 |